案情解析

居间人私自操作客户期货账户频繁交易造成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时间:2022-11-07 作者: 来源:深圳期货业协会
  盛某福、雷某刚期货交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屈某才的行为与盛某福、雷某刚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且屈某才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盛某福、雷某刚在长达八个多月时间内对账户内资金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亦没有督促柯某洁反馈期货交易信息,其二人对涉案期货交易持放任态度。盛某福、雷某刚对于自身损失存在一定过错,亦应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H期货公司员工张某良在柯某洁开户过程中,虽未向柯某洁告知屈某才系居间人、高额手续费等事宜,且在开户后,为帮助屈某才避税,帮屈某才联系S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法人,但上述行为与屈某才导致盛某福、雷某刚资金损失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0日,柯某洁与H期货公司签署期货交易开户文件,H期货公司向柯某洁提示期货交易风险,期货交易应注意的事项等。
  2015年4月20日至6月8日H期货公司对柯某洁的四次电话回访录音中,柯某洁认可账户由其本人亲自操作;柯某洁认可自己是由S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介绍开户,认可知晓其为公司居间人及居间人在期货业务中的职责和作用;2015年7月10日、7月14日、8月24日发的3条短信提醒柯某洁,您账户交易所风险率>100%,请于下一日开市前补足账户保证金,否则,公司有权对您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2015年11月17日发的1条短信提醒柯某洁,您账户风险率已达103.45%,处于追保风险状态,请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使账户风险率小于100%等。
  2015年4月20日,H期货公司与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居间协议书》,约定了居间事项、佣金及支付方式等,其中约定H期货公司按双方约定的返佣比例,将佣金存入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5年4月20日,柯某洁在H期货公司开立账户;同日,其向该账户转入资金500万元,至2015年12月31日该账户剩余资金3.87098万元。
  另查明:
  一、关于屈某才犯诈骗罪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查明,自2010年起屈某才即开始炒作期货,买卖股票。2015年初,屈某才让王某利介绍他人炒期货,并称自己炒期货赚了很多钱,在自己的指导下肯定能赚钱。王某利遂联系了盛某福、雷某刚等人准备炒期货,并商定为了方便起见以柯某洁(王某利妻子)的名义开设账户,由盛某福、雷某刚将钱转入柯某洁账户。在柯某洁账户开办成功后,屈某才要求自己作为柯某洁在长江期货的居间人,长江期货公司同意了屈某才(即屈郁明)的要求并签订居间协议一份。盛某福开办账户后,其居间人直接为屈某才。在屈某才和王某利等人协商炒作期货前后,王凤鸾(盛某福妻子)于2015年2月至6月1日期间给柯某洁转款140万元。雷某刚通过河南源丰翔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向柯某洁转款160万元,2015年4月14日盛某福向柯某洁转款380万元,剩余200余万元雷某刚、盛某福以现金的形式交给王某利和柯某洁。2015年5月15日盛某福向自己绑定的中国光大银行存入现金347万元。
  账户开办后屈某才即开始炒作柯某洁、盛某福的期货账户。在明知柯某洁、盛某福、王某利不懂期货操作、不懂期货交易规则的情况下,未向盛某福、柯某洁、王某利讲明其作为居间人收费情况。
  2015年4月,经多次协商,屈某才以自己的另一身份证(姓名为屈林)与J期货公司于2015年4月19日签订居间协议一份。协议签订后次日,屈某才即约张某良到北京市××室为王某利妻子柯某洁办理J期货公司开办账户的相关手续,柯某洁同时与该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一份,并在空白的手续费收取标准上签字。柯某洁于2015年4月21日向该期货公司注入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屈某才即开始操作该账户。屈某才在该账户交易期间,大量交易产生的手续费为100.14902万元。同时为避税2015年4月20日经张某良牵头J期货公司与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居间协议一份,张某良在该协议佣金确认表上签字,此后向屈某才支付的佣金由J期货公司转给S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人章良应,再由章良应按比例转给屈某才。2016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将屈某才抓获归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作出(2017)豫0402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一、屈某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责令屈某才将违法所得人民币53.759183万元退赔盛某福、雷某刚;
  二、关于张某良犯诈骗罪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3月,盛某福、雷某刚等人通过王某利的介绍在屈某才(另案处理)的指导下炒期货。2015年4月19日,屈某才以屈林的身份同张某良代表的J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成为该公司的居间人。2015年4月20日,盛某福、雷某刚以柯某洁的名义在J期货公司开立账户,并向上述账户注入500万元资金。开户后,为了帮助屈某才避税,张某良联系章良应,并找到S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法人,由J期货公司将居间佣金打给S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和章良应,再由章良应转给屈某才。屈某才为了获得高额的居间佣金,私自进入柯某洁账户操作,频繁交易,到2015年12月份,柯某洁在J期货公司的账户资金由500万元亏损至3万余元,屈某才从中获取居间佣金49.009183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屈某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盛某福、雷某刚损失人民币396.9032万元及利息;二、驳回盛某福、雷某刚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盛某福、雷某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屈某才应否对上诉人盛某福、雷某刚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H期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屈某才应否对上诉人盛某福、雷某刚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盛某福、雷某刚以柯某洁名义在H期货公司开立账户,并向柯某洁账户注入500万元资金,屈某才作为居间人,在明知盛某福、雷某刚、柯某洁不懂得期货操作方法和规则情况下,其以获取高额手续费为目的,于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私自操作柯某洁账户内现金频繁进行期货交易,导致该账户内资金仅剩余3.87098万元,给盛某福、雷某刚造成损失496.129万元的事实清楚,由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2刑初209号刑事判决和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4刑终225号刑事裁定予以证明。屈某才的行为与盛某福、雷某刚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且屈某才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盛某福、雷某刚将自有资金以柯某洁名义在H期货公司开设账户,违反《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实名制要求,而且在H期货公司通过对柯某洁的电话回访、发送短信等方式,提醒柯某洁期货交易情况及相关风险情形下,柯某洁不仅没有引起重视,盛某福、雷某刚在长达八个多月时间内对账户内资金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亦没有督促柯某洁反馈期货交易信息,其二人对涉案期货交易持放任态度。盛某福、雷某刚对于自身损失存在一定过错,亦应自己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屈某才和盛某福、雷某刚的各自过错程度,判决屈某才对于盛某福、雷某刚的损失承担80%责任,盛某福、雷某刚自己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盛某福、雷某刚上诉称应由屈某才承担全部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H期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
  H期货公司在柯某洁开设账户时,已向其提示期货交易风险及应注意的事项,且H期货公司通过与柯某洁签署《密码修改确认单》及电话回访的方式,提醒柯某洁及时修改交易、资金、保证金监控中心密码,并定期修改以上密码及了解自己账户内的资产及交易情况等事项。在期货交易期间,H期货公司向柯某洁预留的手机号码185××××5598多次发送期货交易情况及风险提示等短信,H期货公司已经尽到风险提示和监管义务。关于H期货公司员工张某良在柯某洁开户过程中,虽未向柯某洁告知屈某才系居间人、高额手续费等事宜,且在开户后,为帮助屈某才避税,帮屈某才联系S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法人,但上述行为与屈某才导致盛某福、雷某刚资金损失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和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4刑终219号刑事裁定并未认定张某良知道屈某才的侵权行为,且盛某福、雷某刚亦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张某良与屈某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为H期货公司对于盛某福、雷某刚的资金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盛某福、雷某刚上诉称H期货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2020)豫民终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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