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第九条提出“构建综合保护体系。加快形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综合保护体系,实现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国期货市场综合保护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内部各保护维度之间相互作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对投资者的保护。
1.法律保护
以中小投资者需求和权益保护为导向,我国已形成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不同层面法律规则的投资者保护规则体系。2022年8月1日《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施行,第四章对期货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
2.监管保护
行政监管部门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实现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检查制度与评估评价体系。财政、税收、期货监管部门完善交易的相关税费制度,优化投资环境。有关部门完善数据采集发布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形成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综合协调沟通机制。
3.自律保护
通过中期协、各期货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发挥贴近市场的作用,结合各自职责和优势,为投资者保护提供专业的资源支持和公益服务。
4.市场保护
期货公司等市场经营服务主体是投资者保护市场的主体力量,支持市场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要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专业律师的作用。
5.自我保护
投资者接受期货投资者教育,树立风险意识、理性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监督市场主体行为,主动发现和举报违规现象,也是重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