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中期协字〔2022〕75号
时间:2022-06-17
做出时间:2022年5月24日
当事人:林某凯,男,Z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期货)汕头营业部原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30XX452(已注销)。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林某凯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完毕。
经查明,林某凯在Z期货汕头营业部从业期间,与Z期货某居间人结婚后,违反《Z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业务管理制度》第二章第六条“本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居间人”的规定,任由其配偶继续做公司居间人,并通过划转客户关系,将本应当属于公司的利益转移至个人名下,获取不正当利益。
协会意见
林某凯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其承认存在协会认定的基本事实,但表示由于其初涉期货行业,对于期货行业法律法规认识缺乏才做出违规行为,目前已不在期货公司从业,希望协会考虑其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减轻或免予纪律惩戒。
协会认为,林某凯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合规执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林某凯与Z期货一居间人结婚后,在明知违反公司制度、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任由其配偶继续做公司居间人,并通过划转客户关系,将本应当属于公司的利益转移至个人名下,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对于林某凯以其初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认识缺乏的申辩理由和减轻或免予纪律惩戒的请求,协会均不予采纳。
综上,林某凯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二十九条和《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审理情况,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林某凯“训诫”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