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解析

止损线非安全线,投资理财勿轻心
时间:2024-01-25 作者: 来源:广东证监局

  案情简介:

  A先生反映,其在B证券公司购买了资管产品100万元,两年后该产品被清盘,A先生只拿回65万元本金。A先生强调销售人员曾告知产品止损线为0.9元,亏损不会超过10%,但实际亏损已远超10%,因此认为销售人员误导宣传,遂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证券公司赔偿额外损失25万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根据双方陈述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梳理分析:一是A先生所签署的《产品合同》已加粗提醒“止损线的设置并不是管理人对委托人所能获得最低本金保证,委托人仍面临本金损失的风险”,且《风险揭示书》等多份文件已多处提示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二是查看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未发现销售人员有误导A先生的不当表述。 
  基于上述事实,调解员耐心向A先生解释,一方面引导其正确理解止损线的含义,止损线并非产品安全线,在极端情况下,投资人仍可能面临更大的损失。经了解,产品管理人已根据合同约定在触发止损线时及时采取措施,但基于市场流动性原因,产品以低于止损线的净值完成清算。另一方面告知其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已签署了《风险揭示书》《产品合同》等相关文件,文件中多处都有进行风险揭示,且其本人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口头确认知晓合同内容与风险,并自主决定参与投资和自行承担风险。因此,A先生作为一名合格投资者,应对自身投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提醒其后续购买产品前应认真阅读合同,详细了解产品风险。 
  经多次沟通协调,鉴于A先生无法提供销售人员误导宣传的证据,其要求公司赔偿的理由不充分,且证券公司已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无法支持A先生的诉求,因此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 
  案件启示: 
  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正式落地,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资产管理产品要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净值化管理。这意味着,理财市场已进入“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新阶段。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理性投资,买者自负。投资者应提升自身风险识别能力,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将购买理财的方式从以往“低头闭眼”转变为“抬头睁眼”,在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产品合同等文件,充分了解产品类型及期限、风险情况等关键信息,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同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收集和保存与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 
  二是适当销售,卖者尽责。证券公司应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把说明告知、风险揭示工作落到实处。对于格式条款中增加投资者义务或风险承受的条款,应将字体加粗放大,或作其他特别标识对投资者进行提示,同时主动向投资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尤其是特殊人群、高风险产品都需进行个性化的告知方案设计,以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确保投资者在知悉产品风险特征的基础上作出投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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