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遏制过度交易,打击期货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各期货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开展了异常交易的认定及处理工作。当交易者在期货交易中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等行为,达到了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认定标准时,就会被认定为存在异常交易,受到处理。
各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交易规则和业务制度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监管标准和处理程序。不同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内容大致相同。以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例,根据其2021年11月26日发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异常交易的内容、认定标准、处理程序等,并依此开展对异常交易的处理工作。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1)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2)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3)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报撤单);(4)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报撤单);(5)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期货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6)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当客户出现上述行为时,期货交易所将视情形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报告情况;(2)列入交易所重点关注名单;(3)向会员通报;(4)约见谈话;(5)限期平仓;(6)限制开仓;(7)强行平仓;(8)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因此,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正确认识异常交易,了解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的规定,避免出现异常交易行为,在维护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同时,也加强对自己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