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设定高于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收取标准主要是进行风险控制的需要,避免交易者在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造成透支交易,从而出现期货公司替交易者向期货交易所垫付保证金的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透支交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判断标准。
在保证金收取比例问题上,《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当交易者保证金不足,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为了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也为了避免本身资金被占用,期货公司都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标准上设定了本公司的保证金标准。
而对于期货公司保证金收取标准的上限和下限,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期货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需要自行确定保证金收取标准,并进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