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被禁止的。按照《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为交易者提供期货交易咨询服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而应当以期货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相关费用标准也应当在期货交易咨询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实践中,交易者有交易咨询需求时,虽然会联系自己熟悉的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但应当与期货公司签署期货交易咨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人员、费用等一系列事项。期货公司中从事期货交易咨询的从业人员只是接受所在公司的委派,为交易者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如果有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收取报酬,交易者应当认识到这是违规违约的,并予以拒绝。同时,交易者也不应当向从业人员个人寻求咨询服务,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多数情况会被认定为交易者与业务人员个人之间的私下行为,与期货公司无关,所造成的损失,也将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交易者全部或部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