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不允许的。虽然没有明确禁止期货公司员工个人受托为交易者进行资产管理,但是从《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期货公司业务许可制度的设置的立法本意来看,都不允许期货公司员工个人接受交易者的委托为其进行资产管理。其原因类似于期货交易咨询从业人员不能以个人名义提供咨询服务、收取报酬。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为交易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过程中,只能采用期货公司名义,而不能用个人名义。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允许期货公司员工个人为交易者进行资产管理,无异于允许员工个人接受交易者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这对交易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利的。在实践中,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因私下接受交易者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产生的纠纷仍然存在。其成因一方面在于期货交易风险很高,容易发生亏损,导致交易结果与交易者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为了赚取利润分成或获取较高的手续费,往往倾向于冒险或进行频繁交易。当此类纠纷发生后,因为是交易者对期货公司员工个人的私下委托行为,交易者难以向期货公司主张索赔,只能向受托员工个人主张权利,最终,所遭受的损失经常无法挽回。
因此,从维护自身权益角度出发,交易者在参与期货资产业务管理过程中,切勿主动委托期货公司员工个人,也不要受到后者的劝诱,委托其进行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