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期货公司和期货从业人员

了解期货从业人员的合法合规情况
时间:2015-10-22 作者: 来源:
  除了要选择期货公司,投资者还要对提供服务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一定了解,主要是确认其是否具有从业资格,知晓其执业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一)具备期货从业资格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从事期货业务必须取得期货从业资格。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任用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也不得在期货公司中开展期货业务,而只能承担辅助工作。
  中国期货业协会建立了期货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公示并及时更新从业资格注册、诚信记录等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期货公司网站、期货公司营业场所信息公示栏,查询提供服务的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不要仅凭名片、着装等表面现象进行判断,以防上当受骗。
  另外,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也要具备期货从业资格,但其不属于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同时,期货居间人也不属于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
  (二)执业行为规范
  当前,中国证监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
  1.《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该《办法》有关从业人员执业规范的规定有本书根据编写需要引用相关规则的部分条、款、项、目,未引用规则的全部内容。下同。:
  第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期货从业人员发出违法违规指令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2.《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的规定
  该《行为准则》在《办法》的基础上,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出了更加细致的要求,其内容包括:基本准则、合规执业、专业胜任能力、对投资者的责任、竞业准则、其他责任等。具体内容可以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此外,期货从业人员还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有关规定。 
  除了期货从业资格、执业行为规范,投资者在通过期货公司参与期货交易时,还应当了解具体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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