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属于行纪合同,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期货公司、投资者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同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一般来说,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期货公司向投资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者。投资者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期货公司有权拒绝投资者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投资者应当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投资者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合同。但在以下情形下,投资者不得撤销账户:(1)投资者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2)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3)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投资者撤销账户终止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在实践中,有期货公司为了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者终止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对此,投资者需要予以配合。
另外,期货公司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投资者的持仓和保证金。经投资者同意,期货公司应当将投资者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