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是期货交易收益与风险的直接承受者。由于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特点,风险控制成为投资者进行交易的关键内容之一。投资者在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如果参与连续交易,还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一)依约定的强行平仓
在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计算投资者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一般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投资者的风险率达到约定的数值时,期货公司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投资者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投资者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对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投资者可用资金≥0 。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同时也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很多期货公司进行盘中风险控制。双方一般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在交易过程中,如果投资者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可以要求投资者追加保证金或者在约定时间内自行平仓,否则即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二)依法定的强行平仓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期货公司有权不经投资者同意即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对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有权不经投资者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期货公司相关规则对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投资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三)强行平仓的结果承担
当期货公司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投资者应当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期货公司在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资者。
只要期货公司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投资者不能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期货公司主张权益。但如果期货公司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且有过错,除投资者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投资者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期货公司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另外,除了上述风险控制措施外,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可以限制投资者期货账户全部或者部分功能:(1)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者严重失实的;(2)期货公司认定投资者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者投资者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3)投资者有严重损害期货公司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4)投资者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5)期货公司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投资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注意事项
在风险控制环节,为了保护自身权益,避免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被强行平仓,投资者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期货公司通知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当投资者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投资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切勿迟延等待,否则有可能被强行平仓。投资者不希望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也可以告知期货公司并按照约定自行平仓。
2.在途资金不属于有效入金。当投资者按照期货公司通知要求追加保证金后,最好及时请期货公司确认是否收到。投资者已追加保证金,但期货公司尚未收到时,即为资金在途,这种情况不属于有效入金,投资者仍然会因为未及时追加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
3.期货公司以自身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判断投资者保证金是否充足。当投资者保证金低于期货公司标准时,期货公司就会按照约定通知投资者追加保证金。实践中,有投资者误以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标准判断自身保证金是否充足,并由此与期货公司产生分歧。对此,投资者应当予以避免。
4.在交易过程中,避免满仓操作,在账户中留有一定机动资金,并随时关注自身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及时妥善处理自身的持仓,以应对行情波动剧烈造成保证金不足的情况,避免因为追加保证金不及时而被强行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