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业务

通知、确认及注意事项
时间:2015-10-22 作者: 来源:
  (一)通知
  通知是期货公司对投资者的一项基本服务,也是期货公司的法定义务,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及时、有效的通知和确认是期货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保证。
  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投资者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期货公司均应当在当日结算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这是期货公司的义务。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期货公司经投资者同意,可以不对投资者发出交易结算报告。 
  为了确保期货公司能够履行通知义务,投资者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实践中,《期货经纪合同》中都会约定利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期货公司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投资者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投资者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期货公司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在这里,投资者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四点。
  一是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对投资者日账单只保存6个月,月账单只保存5个月且在投资者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投资者的查询服务,因此,投资者应当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二是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期货公司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期货公司需要着重提示投资者应当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是除采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双方还会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期货公司采用辅助通知方式向投资者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四是期货公司还会与投资者约定采用网站公告、营业场所公告及其他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当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要求变更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二)确认及异议处理
  1.确认
  投资者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投资者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应当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公司提出,否则,视同投资者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期货公司应及时补发。 
  投资者在交易日开市前约定的时间内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
  2.异议及处理
  投资者提出异议的,异议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期货公司提出,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投资者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投资者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但由于期货公司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投资者的确认不改变投资者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投资者按照约定向期货公司提出异议的,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期货公司在收到投资者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投资者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经核实,交易结果不符合投资者交易指令,期货公司有过错的,除投资者认可外,期货公司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或者根据投资者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
  (三)注意事项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时,必须及时接收交易结算报告并进行确认,否则,就有可能影响自身权益。实践中,投资者因为未及时接收并认真审阅交易结算报告而导致权益受损的情况屡有发生。在通知和确认环节,投资者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务必及时接收并认真审阅交易结算报告。按照约定,期货公司会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向投资者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同时按照约定采用辅助通知方式,如电子邮件、网上行情系统通知、手机短信、录音电话等,向投资者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实践中,部分投资者未能做到及时通过上述电子邮件、网上行情系统等途径,特别是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相关通知文件,或在接收后未能全面、认真审阅通知文件记载事项。例如,投资者往往通过交易软件查询交易盈亏,但容易忽视交纳的手续费,当发现一段时期内交纳的手续费总额过高,或手续费收取标准过高,向期货公司提出异议时,由于可提异议期限已过,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已经不能更改。为此,投资者应当认真审阅交易结算报告,确认期货公司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手续费,是否单方调整了收费标准,以防止被多收费、乱收费,避免出现手续费收取纠纷。
  2.应当充分理解确认的含义及效力。在期货交易中,《期货经纪合同》载明,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对该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这些记载事项包括交易、盈亏、权益、手续费等重要事项。在这里,确认有三层含义,需要投资者特别注意:一是确认一经做出立即生效,不能反悔,也不能更改,这不同于日常生活中对某一事项确认后可以反悔;二是对交易结算报告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对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也就是说,投资者对报告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不作任何表示的默示,视为确认;三是投资者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因此,投资者应当及时、认真审阅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约定提出。
  3.关注期货公司网站、营业场所等处公告。期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市场情况或自身经营需要,调整保证金收取比例、手续费收取标准等。这些重要事项一般会以期货公司网站、营业场所等处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投资者。鉴于这些公告的重要作用,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但在实践中,不少投资者未及时进行关注,影响了实际交易,甚至与期货公司发生争议。因此,为了使自身交易顺利进行,维护自身权益,投资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公司公告进行查询和了解。
  4.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变更通知方式。投资者需要变更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期货公司,经过期货公司确认后,变更方可生效。否则,由于投资者单方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后果将由投资者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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