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继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之后推出的另一项新业务。在该项业务中,有关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和措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业务规范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同的风险提示和权利义务安排。
(一)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和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一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也实行资格管理。目前,期货公司从事该项业务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期货公司中从事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否则就不能从事该项业务或相关工作。截至2014年8月,共有34家期货公司取得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二)业务规范管理和风险控制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行为,也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四章“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定了期货公司应当执行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如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公开推广宣传或招揽客户,不得夸大业绩;第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承诺最低收益;第三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投资者在接受期货公司服务前,应当了解《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内容。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要求,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2)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3)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4)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5)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 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6)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 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7)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从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的角度提出了业务规范管理要求。
(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1.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要求
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九条要求,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第十条要求,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客户的,应当向住所地证监局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第十五条要求,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第十七条要求,投资者应当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期货公司应当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对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实力提出了要求。
2.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
为配合期货公司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2015年协会对《评估程序》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相应配套规则的实施标准,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简化了工作流程。该规定从投资者身份识别、委托资金合法性要求、投资者风险认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等方面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了要求,同时该规定后附了三个附件:《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自然人和机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对该规定的要求进行细化。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是期货公司评估投资者和投资者进行自我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决定提供或接受该项服务的重要过程。投资者应当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进行评估并使用评估结果。
(四)合同的风险提示和权利义务安排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是期货公司与投资者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该合同指引要求期货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揭示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同时以合同必备条款的形式列举了期货公司、投资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的各项内容,切忌草草签署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