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规定
时间:2015-10-22 作者: 来源:
    (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012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分为七章,五十三条,对业务试点资格、业务规范、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账户监测监控、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另外,为了推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在《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对开展该项业务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201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管理办法》,规定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服务对象、投资范围、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内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为了配合期货资产管理业务顺利推出,指导期货公司制定资产管理合同,中国期货业协会先后于2012年、2013年制定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以下简称《评估程序》)和《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的补充规定》,对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的必备条款、揭示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委托资产托管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2014年,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协会根据《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分为六章五十三条,明确了期货公司或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变更为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并从登记备案、业务规范、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自律管理等方面对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为单一客户和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做出了要求。2015年,为配合期货公司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协会对《评估程序》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明确相应配套规则的实施标准,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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