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建设高效规范、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全面准确把握审查内容,科学评估有关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的影响。具体来看,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含有下列限制市场准入、退出内容的政策措施: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审批程序;违法设置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主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设置其他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或者障碍。
此外,对于近年来备受质疑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干扰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阻碍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的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也给予了回应,提出政策制定机关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给予特定经营主体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对特定经营主体实施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不得给予特定经营主体要素获取、资质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得安排财政支出与经营主体缴纳的税收、非税收入等挂钩或者变相挂钩;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保证金或者扣留经营主体保证金;不得实施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并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